在《左傳》中,我們可以發現“信”有一個頗爲奇特的同義字。《襄公九年》:“要盟無質,神弗臨也。”所謂“要盟”,即强迫訂立的盟約,而“要盟無質”之“質”,與“誠信”之“信”同義。然而,“質”在《左傳》中更多的還是表示“人質”。《隱公三年》:“故周鄭交質。”《昭公二十年》:“以三公子爲質。”以人爲質的社會風尚,當然是爲確保國與國、族與族,甚至君與臣之間某種約定的信用,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作爲信用憑證的人質與後世一般概念上的人質有著顯而易見的差別,《昭公二十年》記:宋元公與宋國大族華氏爭權,各以其子爲質,“華亥與其妻必盥而食所質公子者而後食。”足見這種人質是受到充分禮遇的。這也表明,以人爲質而確保信用在當時屬一種國家間、集團間的正常交往,因而具有普遍性、經常性的特徵。正由于這種經常性、普遍性的存在,“質”字也發生了相應的意義引申──可表“誠信”。毫無疑問,此種社會現實,亦將促發誠信觀念意識的明晰。